5月4日,一个哥们开着一辆十堰牌照的车带着几个朋友去襄樊的“隆中”玩,下高速后发现路好象走过头了,就在挺宽敞一条大街的非机动车道上把车给停下了,车上几个人还坐着,开车的哥们就到路边小店里去问路,这车还没熄火呢,谁能想到就这样被城管队员罚款了200元?
图、文均为 LOVER(辣舞)依法享有版权,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请问汽车这东西,再怎么开也有停下来的时候对不,总得有个地方停是不?出门在外,不可能总在马路上跑是不?路边上也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就算不是问路,停车买包烟买瓶水也很正常是不是?
请看图一,我们车停的位置,看前车位置,绝不可能妨碍交通:

就在这时候,来了一辆无牌照,刷着“城管”字样的车,下来几个人,二话没说,就把我们的车前轮拿东西给锁上了,全国各地城管见过不少,可这装备,估计全国的交警也没几个人有,可他们还真的牛,随身就带上了。
我哥们那个急呀,反复申明只是下来问个路,不是停车进餐住店什么的,城管不管,说我们违章了,要“处理”;我哥们说,看那周围本地牌照的,不都停在这条街上好好地吗?

请看图二,我哥们的车被锁上了,不远处襄樊牌照的车就停在不到十几米远的地方,前面还有其他车,我们车后面也有其他车,但偏偏就锁咱们的车,你说怪不?
“城管”说,你们违章是你们的问题,他们是否违章,是他们的问题,我们来处理,先解决你这个事儿。
说咱那哥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要罚款200,不交钱,车就拖走!当时我们就蒙了,我哥们心疼车,这么拖回去,还不给拖坏了,而且人生地不熟,往哪里过夜取车去?
回头上网一查,原来法规里是这样说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可当时我们哪里知道有这个规矩啊,什么时候城管负责起交警的活儿来了?就算是他们有权管这个事情吧,也是明显执法不规范的:
1. 即使真的哪儿不能停,明明当事人在场,靠边停车,火都没熄,车上有人的情况下,没有敬礼,请人驶离,而是采取了立刻扣车、锁车。
2. 从照片上大家可以很清晰看到,该位置不可能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而且不停这里停哪里?难道停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3. 说到违章停车,这城管的车倒是随意停在机动车道上!在机动车道上长期停车是违法行为,他们这是知法犯法!

4. 周围那么多本地牌照的车辆停放都视而不见,偏偏一拥而上处罚外地车辆!(轮子上黄色的锁和前面十来米处停放的鄂F(襄樊本地)牌号的一辆爱丽舍空车)
5. 从性质来说,并不严重,即使是罚款,也不应该就最高极限来罚款。
6. 仅仅从从开具的单据看,也有以下几个小疑点:

a..根据这个单据上说的违反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很巧的是,我在该法总则第五条里看到: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由此看来,是由交通管理部门行使此法,具体说,就是交警,城管队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吗?不是!既然不是,凭什么来进行处罚?